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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罪犯王明珠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

时间:2024-12-27 作者:佚名 来源:江苏法院网

  江 苏 省 启 东 市 人 民 法 院

  公 示

  

  (2024)苏0681刑更11号

  

   罪犯王明珠,女,1986年1月10日生,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8601105748,汉族,初中二年级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,住光山县斛山乡张棚村下王湾。2023年11月20日,本院作出(2023)苏0681刑初493号刑事判决,以诈骗罪判处王明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。

   2024年1月12日,因王明珠系怀孕的妇女,本院作出(2023)苏0681刑更12号决定书,决定对王明珠暂予监外执行,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为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。

   2024年12月12日,本院收到光山县社区矫正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,称王明珠于2024年7月31日在光山县人民医院分娩一活体男婴,现仍处于哺乳期间,请本院对王明珠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作出裁定。

  经初步审查,罪犯王明珠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条件,予以立案。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。如有意见反馈,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。

   联系地址: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中路418号启东市人民法院

   联系电话:0513-68951267

  

  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

  
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jsfy.gov.cn/article/10241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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