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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件快报】房屋租赁遇纠葛 人民调解消纷争

时间:2024-12-27 作者:佚名 来源: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

  

  近日,东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,在调解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,双方握手言和,实质性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
  原告与被告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房屋一套,租金按照14000/年支付,被告租赁房屋到期后,经结算所欠房租15000元,被告通过微信转账6000 元,但尚欠 9000元。有微信转账记录、欠条为证。

 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租金,被告均加以推诿拒绝。原告故诉至东胜区人民法院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:被告支付原告房租费9000元;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65.75元(以9000元为基数,从房租到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,按照同期LPR计算);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由被告承担(利率同上);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  东胜区人民法院收到该案后,调解员给双方打电话进行调解。调解过程中,调解员从情理法角度入手,详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,并告知他们调解可以极大地减轻诉累,快速化解纠纷。经调解员耐心调解,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,并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和金额,至此,该起纠纷圆满化解。

  在此类案件中,解释法条和承担的责任不是唯一的调解方式,更需要在细节处体现调解员的耐心,体谅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和情绪。让当事人在调解工作中感受到调解员切实为当事人考虑的态度,上到专业的法律解析,下到调解员体谅当事人的工作时间,减少双方不愉悦的情绪,让双方有良好的沟通。这样才能实实际际走进群众、深入生活,为群众办实事、解难题,真正做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“调解员”。

  

  

  


原文链接:http://gy.nmgfy.gov.cn/article/detail/2024/12/id/8404038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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